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利系统开展支农业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利系统开展支农业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1年5月3日国税函发<1991>6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为了适应加强农业的需要,水利系统成立了一些经济实体,开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业务,如销售水利排灌机械及配件、打农用井、农业排灌等。由于收费低,经营单位有困难,要求给予照顾。为了支持农业生产,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对水利系统开展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利系统(含所属单位)取得的农业排灌收入,可按 营业税条例(草案)中第 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水利系统销售水利排灌机械及配件和打农用井收入,按照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销售排灌机械及配件的收入,按照国税函发<1990>140号文件应按批发征税),对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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