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部 关于交通部直属港航系统的案件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0-07-22
  • 【生效日期】1980-07-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部 关于交通部直属港航系统的案件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部
关于交通部直属港航系统的案件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1980年7月22日)

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安徽、湖北、四川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长江航运局,各直属海运局、港务局:
根据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目前正在筹建水上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为保证《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决定在水上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未正式成立之前,凡是县级以上港航公安机关有关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由所在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直接受理。
特此通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