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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 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7]42号
  • 【发布日期】1997-05-07
  • 【生效日期】1997-05-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 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
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42号)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粤劳关〔1997〕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获批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的一次性离职费不属于《 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侨属、侨眷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其一次性离职费的支付,仍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78〕侨内字第512号)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国内其他职工,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等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均可比照执行。

四、到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职工,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到台湾地区定居的职工,可以参照《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劳险字〔1989〕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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