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
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
(89)署监一字第81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广东分署,各局、外级海关:
(1990年7月10日〔90〕署监一字第527号)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海关总署同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下发了(89)署监-字第811号《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在执行中,有关海关提出了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经研究决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国内料、件运往境外加工的审批等问题,在上述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出料加工业务的健康发展,自发文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此项业务也按该《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等六种联合经营商品也是统一成交的一类出口商品,其出料加工业务亦应向经贸部办理报批手续。
以上通知,请遵照办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