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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申请核准后 不领取营业执照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2000]第289号
  • 【发布日期】2000-12-04
  • 【生效日期】2000-1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申请核准后 不领取营业执照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申请核准后
不领取营业执照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89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登记申请核准后不领取营业执照如何处理的请示》(鄂工商注字〔2000〕第1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法人必须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才告成立。因此,对登记申请核准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撤销企业登记,不再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企业登记申请核准后,企业登记申请人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按无照经营予以处罚。

二000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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