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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编制2003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经贸委
  • 【发布文号】国经贸厅技术[2003]18号
  • 【发布日期】2003-02-20
  • 【生效日期】2003-0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编制2003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编制2003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通知

(国经贸厅技术[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大力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国家经贸委将组织编制2003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并对200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申报

(一)范围和重点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获得发明专利的新产品,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国际发明奖的新产品;

2.为改造传统产业提供技术支撑的新产品,高技术产业的新产品;

3.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新产品;

4.促进产业共性技术升级的主导产品;

5.市场潜力大、附加值高、能促进后续系列产品开发的新产品;

6.大量节约能源、资源、原材料的新产品,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使用安全的新产品;

7.有利于农副产品深加工,提高其附加值,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的新产品。

系列产品、成套设备和生产线中的新产品只能以单项产品申报。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产品必须是2001年1月1日以后通过省部级鉴定的新产品。

2.不得将已申报或列入我委及其他部委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再向我委申报。

3.不宜申报的产品:

(1)列入《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6号)的产品;

(2)能耗高的产品和污染环境的产品;

(3)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4)引进散件组装的产品;

(5)新花色、新款式、新包装;

(6)传统手工艺品。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1.请有关单位组织网上申报,从中国技术创新信息网(www.ctiin.com.cn)上进入“国家技术创新计划信息管理服务系统(CTIPIMS)”,由申报单位填写2003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产品照片或动画文件);并按以下顺序将每个申报产品的所有有关资料装订成套并通过扫描录入: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技术总结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用户意见、检测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新药须附新药证书、生产文号,医疗器械须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农药方面的新产品须附“农药登记证”和“农药准产证”。

2.各地经贸委及中央企业须将初审意见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要详细核对申报表所有内容,不能空项。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须按规范格式填写。试产量、销售收入、税金、利润要有具体数据。请按建议项目情况排列推荐优先次序,并填报2003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申报项目汇总表(从中国技术创新信息网下载)。

3.认真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表及附属材料,并于2003年4月20日前从网上提交。

4.备件报送。请于2003年4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各一式二份,在主持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后,正式行文报国家经贸委。

二、200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工作情况调查

请有关单位在以下几方面对200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工作进行总结(从中国技术创新信息网下载项目实施情况及汇总表),于2003年4月20日前通过国家技术创新计划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报送国家经贸委。

(一)国家下达的新产品补助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

(二)列举本地一批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的新产品,简述其对产业技术升级、地区经济发展、产品结构调整和企业后续产品开发的促进和带动作用。

(三)各地经贸委为推动新产品试产工作所制定的政策及国家重点新产品得到地方政策支持的情况。

(四)试产计划编制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我委将组织力量对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ОО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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