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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国家计委
  • 【发布文号】(90)建标字第401号
  • 【发布日期】1990-09-06
  • 【生效日期】1990-09-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90)建标字第401号一九九0年九月六日)

一九八三年《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普遍加强了对住宅建设的领导,大多数单位较好地执行了城镇住宅标准,检查并纠正了一些超过国家规定的住宅标准问题,对贯彻国务院的“规定”起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几年来,部分地区和单位又出现了擅自提高住宅标准的建设现象,突出的表现是:兴建的各类住宅的每套建筑面积越来越大,住宅装修和设备标准越来越高。这种趋势,脱离国情,超越国力,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特就贯彻国务院的“规定”提出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变通办法,突破住宅建设标准。凡突破标准的,计划部门不得予以立项,设计单位不得予以设计,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二、住宅建设面积的标准,“八五”期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应以中小型户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三、住宅的装修和设备标准,住宅建筑应采用普通等级的装修,不得使用铝合金门窗,不得使用国家的投资或单位的资金购置壁纸、瓷砖、塑料地板、马赛克等高级建筑材料装修内墙面和楼地面,也不得购置高级灯具、高级灶具、除油烟设备、淋浴加热设备、浴盆,更不得购置空调设备。

四、住宅的层数,应以建多层为主,不宜建低层,要控制高层住宅的建设;只有在大城市的特定地点,当建造高层住宅节约用地效果显著,而且具备相应的技术、经济及设备条件时,方可建高层住宅。

五、住宅建设要十分注意节约土地,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合理的建筑密度指标。

六、住宅建设要注意提高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做到适用、安全、卫生、经济。

七、当前住宅建设的重点,应放在解决困难户,尤其是无房户和严重拥挤户的居住问题上。

八、各地区建设管理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把严格控制住宅建设标准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从规划、设计、施工各个环节上,切实保证住宅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凡发现违反国家规定,任意突破住宅建设标准的,要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各地区应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若干意见”和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已制定的实施办法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内容,应予修改,分别报送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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