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八五”期间继续 给予生产副食品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八五”期间继续
给予生产副食品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1年1月10日国税发〔1991〕第008号)
国务院在国发[1990]5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副食品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七五”期间扶持副食品生产和供应的各项政策,“八五”期间稳定不变……现行对副食品生产、经营和饲料工业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要继续执行。根据这一规定精神,“七五”期间对从事副食品生产和饲料工业的国营、集体企业有关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按规定的范围继续执行。这些规定如下:
一、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腊制品、酱、酱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脯、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可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
三、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一年。免税期满后,对纳税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定期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
四、为了鼓励食品工业企业对可食资源的综合利用,凡以自有资金开展的防治污染项目和新上综合利用项目实现的利润,可在五年内免征所得税,全部留给企业,用于继续开展综合利用和治理污染。
五、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利润微薄又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六、为了鼓励发展传统名特食品,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可减半征收所得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