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32号
- 【发布日期】2001-08-15
- 【生效日期】2001-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改进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改进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1〕32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更好地满足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要,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品种创新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现就改进基金发行方式、向机构投资者配售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发行时,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向机构投资者配售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并可采取“回拨”机制,按照基金发行的具体情况,调整向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比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基金份额应采取网下配售方式。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的发行方案。
二、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参与认购的机构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和最低认购份额,并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三、封闭式基金发行后,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分阶段上市流通,有关流通安排应当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上市流通前,应当充分、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
四、在基金发行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基金投资者,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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