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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05-11
  • 【生效日期】1994-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函

最高人民法院函

(1994年5月11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云高法字第5号关于杨杰遗产继承一案再审情况的请示及补充意见收悉。经研究,我们原则同意你院关于杨兆虎、杨立勤和朱美安为杨杰合法继承人,杨兆龙为继承人以外可分享杨杰遗产的人的意见。具体分割遗产时,请考虑杨杰遗产的历史和现状,依法合情合理地进行处理。同时,应注意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以使纠纷妥善解决。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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