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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翟金海与翟光增宅基纠纷案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91)民他字第59号
  • 【发布日期】1992-07-09
  • 【生效日期】1992-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翟金海与翟光增宅基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翟金海与翟光增宅基纠纷案的复函

(1992年7月9日(91)民他字第59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民监字第570号《关于翟金海与翟光增宅基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双方讼争的宅基在土改时翟光增家填发的土地房产证记载系空宅基,以后也未使用。而该案在你院送达(89)民监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后,翟金海在邢台市民政局找到其土地房产证存根,证明他家对双方争议的宅基在土改时也进行了登记。1961年政府又给翟金海发了契证,进一步明确了其使用权,并长期使用。据此,以维护翟金海对争议宅基的使用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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