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发布文号】(80)法研字第25号等
- 【发布日期】1980-10-18
- 【生效日期】1980-10-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柳州市 公检法三机关密切配合依法惩办“牢头”“狱霸” 维护法纪监规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柳州市
公检法三机关密切配合依法惩办“牢头”“狱霸”
维护法纪监规的通报
(1980年10月18日<80>公发(审)186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高检监字<1980>第15号,(80)法研字第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严肃处理“牢头”、“狱霸”的做法很好,各地可以借鉴。
在押人犯中,“牢头”、“狱霸”为非作歹的现象,在全国不少看守所里都存在,特别是一些城市看守所尤为严重。他们拉帮结伙,抢夺、敲诈他人财物,私立“监规、刑罚”,带头哄监闹狱、传授作案伎俩,阻碍他人交待问题、悔过自新,煽动翻案,组织越狱脱逃,任意欺压、凌辱、殴打他人,有的人被他们活活打死,已经开始形成一股恶势力。为了保持看守所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审讯、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犯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必须坚持铲除“牢头”、“狱霸”,打击严重违犯监规的违法分子和继续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为此:
一、看守所要有领导地组织在押人犯学习 刑法。通过学习,使他们明确认识到:在社会上触犯刑律要依法惩办,在看守所里更不准违法犯罪,如果继续犯罪,一定要数罪并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严禁利用人犯管理人犯。看守所一律取消人犯中的组长、召集人、学习号、劳动号、服务号、跑监道等名目,以免形成“牢头”、“狱霸”。看守干部要对人犯实行直接管理。今后绝对禁止再给人犯安上任何名称,用他们当“拐棍”。代替干部的任何工作。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根据 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对那些在看守所里进行破坏活动,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一经发现,要立即进行处理。按照法律程序,公安机关负责审查取证,具报检察院审核,起诉到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如押犯捕前所犯罪刑也已查清,则应依法数罪并罚,从严惩处。对认罪服法,有立功表现者,也应依照法律规定,从轻或减轻甚至免予处罚。通过对从严或者从宽典型案件的处理,进行法制教育,搞好看守所秩序,以利于 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
四、看守所对人犯违反监规的原因要作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由于我们对人犯的伙食、卫生搞得不够好,或者教育、监管的方法不当,而引起人犯的不当言行,不能视为闹监,应立即从改进工作着手,加强教育管理。对确属无理取闹,违反监规的人犯,要根据《看守所工作制度》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反省,或者经领导批准使用戒具。只有对那些已构成犯罪的人犯,才能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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