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在经济特区之外地区的 外资金融机构适用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在经济特区之外地区的
外资金融机构适用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3日国税函发〔1995〕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有些地区询问:经国务院批准,在经济特区之外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可否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外资金融机构税收优惠待遇?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是指除经济特区之外,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据此,凡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都可以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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