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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补充规定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1-10-13
  • 【生效日期】1981-10-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补充规定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补充规定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三日交通部发布)

(一)第八条“退票”第一项第1款补充如下:
旅客在沿海港口退票,应在客船开航2小时以前办理,核收退票费。30人以上团体退票,应在客船开航24小时以前办理,按实际人数核收退票费。超过退票时间不予退票。
(二)第十五条“随身携带品超过免费超过的处理”全文修改如下:
一、旅客随身携带品超过免费规定时,应办理托运。对于不宜办理托运的物品,如船舶条件许可,经客运站同意,可允许旅客自带上船,全部按包裹运价加一倍收费。
发现旅客随身携带品超过免费规定时,对超过部分按包裹运价加一倍收费。但对超过免费规定的整体物品,则应全部按包裹运价加一倍收费,不再扣除免费重量。
二、没有开办行李、包裹托运业务的站(点)。如船舶条件许可,经客运站(点)同意,旅客随身携带品超过免费规定的,可允许旅客自带上船,对超过免费规定部分按包裹运价收费,但对超过免费规定的整件物品,则应全部按包裹运价收费。不再扣除免费重量。
(三)第十九条“行李、包裹托运的范围”第二项修改如下:
托运的行李、包裹物品,每件重量不能大于50公斤,长度不能超过2.5米,体积不能超过0.5立方米。超过上述规定时,在客船条件允许和征得卸船港同意后,客运站可给予特别承运。
(四)第二十一条“托运行李、包裹的计费规定”全文修改如下:
一、每一成年旅客托运自用的衣服、被褥、书籍和旅行生活用品(不包括粮食)在50公斤(半票儿童为25公斤)以内时,按行李运价计费,超过部分或其他物品均按包裹运价计费。
二、持户口迁移证明的旅客托运搬家物品,一人户在200公斤(从二人户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公斤)以内时,按行李运价计费,超过部分按包裹运价计费。
三、无船票托运的物品全部按包裹运价计费。托运行李的起讫港与旅客所持船票不符的,也按包裹运价计费。
(五)有关计费重量、客运服务费的补充规定:
一、“嘉陵”牌及同类型轻骑摩托车计费重量为100公斤。
二、五等卧铺票的退票费为每人每票0.5元。
上述补充规定,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厅(局)可参照执行,并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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