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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从事井下、高温、 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险字(1991)1号
  • 【发布日期】1991-01-17
  • 【生效日期】1991-0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从事井下、高温、 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从事井下、高温、
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函

(1991年1月17日劳办险字(1991)1号)

河北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翼劳人险〔1990〕378号文收悉。关于退休职工原在职期间所从事的工种,未列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 条(二)项规定的工种范围,而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下发以后,这些工种已列入特殊工种范围,可否按工龄折算规定重新计发退休待遇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对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宜按工龄折算的规定重新计发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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