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7-24
- 【生效日期】1986-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
(1986年7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近年来,各地在执行死刑时,对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的情况已经减少了很多,在文明执法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有极少数地方押解死刑罪犯执行时仍然采取插签游街示众的做法。这种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文明的要求,社会影响也不好,必须坚决纠正。
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1984年11月21日联合发出的《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也规定:“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还规定:“执行死刑的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严格控制处决犯人的现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或拍摄执行死刑的场面。”今后各地处决死刑罪犯务必要严格依照 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规定执行,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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