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1982年4月5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据江西、安徽、浙江、福建、广东、黑龙江、湖北、陕西、河南、内蒙等地反映,有一些县、市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过程中,有的案件因同案犯在逃,影响了对在押犯的依法处理。其中有的超过法定羁押时限,长期拖延不决;有的不了了之,放纵了犯罪分子,引起群众不满。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特对如何处理这类案件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
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新查明的罪行进行起诉和判决。人民法院应依照 刑法第 六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判处这类案件。
三、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不清并缺乏证据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依法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办法,继续侦查,抓紧结案。
四、由于同案犯在逃,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实的,或已查明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应予先行释放,在同案犯追捕归案、查明犯罪事实后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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