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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客船和滚装客船船员任职资格有关事宜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海发〔2000〕115号
  • 【发布日期】2000-03-07
  • 【生效日期】2000-03-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客船和滚装客船船员任职资格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客船和滚装客船船员任职资格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海发〔2000〕115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各地海事局,宁波、日照海监局:

为加强客船、滚装客船的管理,现对海上客船、滚装客船船员任职资格作如下规定:

一、在2000年6月30日前,所有在客船、滚装客船任职的船员,必须按照船员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和滚装客船船员强化培训,并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和强化培训证明。

二、所有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在2000年6月30日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规定,完成高级消防专业培训,且持有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三、凡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轮机长需具备以下条件:

1.资历要求。凡初次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轮机长,必须分别具有在其它种类同等级及以上等级的海船上任船长24个月、轮机长12个月及以上资历,安全记录良好,且至少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或见习轮机长三个月,方可任客船、滚装客船船长或轮机长;在客船、滚装客船上担任大副或大管轮24个月以上,经船长或轮机长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或见习轮机长3个月,方可任客船、滚装客船船长或轮机长。

2.适任证书等级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在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的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轮机长,应持相应航区一等(3000总吨及以上或3000千瓦及以上)适任证书。

3.学历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在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的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其学历至少为航海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不受本款要求的限制。

四、凡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驾驶员和轮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资历要求。初次在客船、滚装客船任职的驾驶员和轮机员,必须具有在其他种类同等级或以上等级的海船上任相应的职务12个月及以上资历,并至少在客船、滚装客船上见习三个月后,方可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相应的职务。

2.适任证书等级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在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的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驾驶员和轮机员应持相应航区一等(3000总吨及以上或3000千瓦及以上)适任证书。

五、直属一级海事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要求、任职资历要求和学历要求作出相应的严格管理要求。

六、各有关航运公司应按本规定的要求,配备合格的船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人员的调配和培训工作。

七、有关海事机构的船员管理部门,在受理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的评估、考试和签证时,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做好资历审查和签证工作。对按规定持二副适任证书而实际任三副的人员,其三副资历相当二副资历;对规定持一等适任证书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船员,其服务资历按一等船舶服务资历对待。

八、有关海事机构必须进一步严格加强对客船、滚装客船的监督管理。

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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