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轻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开办的企业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轻工业部
  • 【发布文号】轻改[1992]7号
  • 【发布日期】1992-03-05
  • 【生效日期】1993-03-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轻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开办的企业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轻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开办的企业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轻改<19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一九八三年中国工业合作协会(以下简称工合)组织恢复以来,各地工合组织开办了一些企业。这些企业在解决社会就业,扶助贫因地区,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清理整顿公司要求,工合属于社会团体,不能开办和管理企业。根据目前工合开办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工合及各地分会、支会开办的企业,由工合及各地分会、支会和当地政府指定的分会、支会挂靠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后予以保留的企业,原则上可划转给当地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管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重新登记注册。清理整顿确定撤销和划转不出去的,应办理注销登记。工合及各地分会、支会主要从事有关政策研究、宣传、贯彻等工作,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的作用。
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注册等项工作。
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