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资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资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批复
(1989年1月24日<89>国税外字第012号)
江苏省税务局:
苏税外(88)30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收入免征工商统一税的请示》收悉。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接受外商来料加工业务,是我国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一种形式,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我国劳动力潜力和设备能力,补充国内原材料不足,发展生产,引进技术设备,增加出口创汇,对其有关的减免税规定,是从我国现有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的,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来料加工取得的业务收入,仍应依照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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