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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税发[2001]340号
  • 【发布日期】2001-09-03
  • 【生效日期】2001-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

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

(苗)种畜
(禽)鱼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3日署税发〔2001〕 34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农、林业,对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转发该文件(见附件1)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税进口种源的品种、数量每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各地海关按海关总署的规定并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办理审批手续(免征性质代码‘898’)。每年进口种源计划另行下达。

二、为加强对上述进口种源的管理,继续实行由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审核发证的办法。
根据每年免税进口种源的品种、数量范围,农业部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国家林业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出具《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
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总部分别出具《进口种犬审批函》(样式详见附件5)。
《审批表(函)》只在当年有效,过期后需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新函。

三、货物进口前,进口单位应持凭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表》或《审批函》,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货物进口时,进口地海关验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予以免增值税,关税按该项进口种源所适用的税率征税或者免税。

四、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种源,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货物进口后海关不再进行后续监管。

五、每年上半年、年终结束后的15日内,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将进口审批情况汇总后制表(附电子数据),报海关总署关税司和财政部税政司备案。

六、本通知下达前报关进口,并按规定已经征收保证金放行的进口种源,各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复核,凡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品种,已征的保证金准予退还。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
)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主要内容(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略)
3、《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略)
4、《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略)
5、《进口种犬审批函》(样式)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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