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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客货班轮快件货物运价和 港口装卸费计收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运发(1992)561号
  • 【发布日期】1992-07-14
  • 【生效日期】1992-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客货班轮快件货物运价和 港口装卸费计收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客货班轮快件货物运价和
港口装卸费计收问题的通知

(交运发(1992)561号1992年7月14日)

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
一九九0年以来,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和港口收费都有适当提高,为正确、方便对客货班轮快件货物的运价计算,尤其是水陆和水水联运货物水段运费的核收工作。根据交通部、国家物价局(89)交运字457号《关于调整直属水运企业客运运价的通知》公布的《关于直属企业客货班轮快件货物运价及其港口装卸费计算办法》规定的水平,以调整后的现行运价费率为基础换算出客货班轮快件货物运价如下:
渤海湾航线(含青岛至渤海湾各港的航线)按现行货物运价加60%;
除渤海湾以外的北方沿海航线按现行货物运价加80%;
华南沿海航线按现行货物运价加60%;
南北直达航线按现行货物运价加110%;
长江干线各航线按现行货物运价加30%;
港口装卸费沿海港口一般货物按现行费率加240%;集装箱按现行费率加120%;长江干线港口一般货物按现行费率加220%,集装箱按现行费率加110%。
客货班轮承运的水陆、水水联运货物实行一次收费的,其快件货物运价装卸费与一般货物运价、装卸费的差额由到达港(铁水运输的)或航方(铁水铁运输的)补收,到达港按规定代理费的5%收取补收费用的劳务费。
其他有关问题的按上述《关于直属企业客货班轮快件货物运价及其港口装卸费计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自文到之日起实行。部(86)交海字152号文规定的渤海湾航区客货班轮运价和部一九八九年九月四日《关于客货班轮快件货物运价计收问题的电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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