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法(研)发[1990]14号
- 【发布日期】1990-07-09
- 【生效日期】1990-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
(法(研)发〔1990〕14号)
为了杜绝制造毒品的原料来源,依法惩处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行为,特规定如下:
一、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制造毒品罪论处;非法种植3000株以上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惩处。
二、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在割浆以前自动铲除、销毁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1990年7月9日
* 被1994年8月29日发布的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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