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关于复员军人参加工作后 又办理退职退休时军龄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关于复员军人参加工作后
又办理退职退休时军龄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1958年8月5日)
河南省民政厅:
7月8日(58)民安字第458号请示收悉。关于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参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工作后又退职或退休时,他们的军龄计算工龄的问题,根据1955年5月31日“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第一项,1956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和工龄问题的决议”、1958年5月12日劳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于处理退伍军人复工复职中需解决的问题的复函”及1957年7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57)保险字第622号关于革命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后军龄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应当把他们的军龄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来函所问的那个复员军人则应按这个原则办理。至于复员军人或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又处理退职时,对于在军队复员时已经领取过复员生产资助金的一段军龄只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不再计发退职补助费;对于退伍义务兵因无生产资助金,则还应计发退职补助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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