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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2-09-11
  • 【生效日期】1982-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2年9月11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0)法研字第2号《 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参照我国 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和第 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可以用裁定的方法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基层人民法院判处的类推案件,报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类推,认为应该引用 刑法条文判刑。在退回基层人民法院时,怎样办理法律手续?请予答复。

198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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