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文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01-10
  • 【生效日期】1994-0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文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文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4年1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广州、湛江、天津、上海),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由省税务局代转):
根据当前税制改革工作的需要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总局特作如下规定:从此文发出之日起,凡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发布后,《中国税务报》即全文刊出,各地税务机关在收到正式公文之前,应将报上刊出的法规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待收到正式公文后,应立即按规定程序迅速运转,请照此办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