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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科委、劳动部关于检定蒸气锅炉压力表的联合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科委/劳动部
  • 【发布文号】科量张字第103号
  • 【发布日期】1962-03-26
  • 【生效日期】1962-03-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科委、劳动部关于检定蒸气锅炉压力表的联合通知

国家科委、劳动部关于检定蒸气锅炉压力表的联合通知

((62-3)科量张字第103号1962年3月26日)

蒸气锅炉的压力表,是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必不可少的安全附件,因此,保持压力表的动作,经常准确可靠是十分重要的。全国的工业锅炉数量,随着生产的发展增加很快,据不完全的统计0.7个表大气压以上的蒸气锅炉(以下简称锅炉)全国已有六万多台。但是由于技术管理不善,很多企业对压力表缺乏定期检验检修制度,压力表不准失灵的现象普遍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在1961年发生的锅炉爆炸事故130多起(伤亡280多人)中,有不少就是因压力表动作不准失灵所造成的。为了改变安全附件不能起安全作用的状况,必须加强经常的压力表检验工作,特此通知如下:
1.凡是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蒸气锅炉安全规程”中有关压力表的各项技术要求和国家科委计量局“工作用弹簧式压力表、真空表及压力真空表试行检定规程”的规定。
2.各地计量部门应该迅速地将蒸气锅炉压力表的检定工作开展起来,技术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应该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妥善安排,做好这项工作。
3.各地劳动、计量和企业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压力表检定的管理工作,对本地区锅炉上使用的压力表进行普遍验修,建立管理制度,规定检定周期(每个压力表每年至少检定一次),总结交流压力表的使用、安装、维护和保养等方面的经验。
4.自己实行压力表定期检定的单位,仍按本部门规定执行,检验用的仪器必须定期送计量部门检验。
5.各地计量部门有修理力量的,应该对有缺陷的压力表承担修理任务,没有修理力量的,应该会同劳动部门共同组织修理力量进行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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