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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6]263号
  • 【发布日期】1996-08-10
  • 【生效日期】1996-08-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6〕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训练工作的开展,根据劳动部《 关于开展就业训练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1号)的要求,决定从1996年起,建立每两年进行一次的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现将评估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在全国树立一批带有示范和辐射作用的就业训练中心,促进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师资水平和训练质量,促使就业训练与就业紧密结合,推动就业训练相关政策的落实和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方法和要求
各地区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工作的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自行确定。各地在开展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可向劳动部申报1至2个就业训练中心参加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对参加全国重点评估认定的就业训练中心,需按《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标准》(见附件)进行审查核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应在开展评估认定工作当年8月底前(今年务于10月底前),将申报的就业训练中心参评材料及申报报告一并报劳动部就业司。就业司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评估,并进行重点抽查。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并颁发牌匾。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对原已认定的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各地应按照劳动部新制定的《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标准》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意见于开展评估认定工作当年8月底前一并报部就业司,进行重新认定。经复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原有资格。
劳动部对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其工作进展情况。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应在每年年底之前将其工作情况报劳动部就业司。
各地要充分利用开展评估认定工作的机会,推动就业训练工作的发展。对不同类型的就业训练中心,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分类指导,使其在原有基础上都得到发展。特别是对接近《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标准》的就业训练中心,要制定方案,采取措施,使其尽快达到标准。
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是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九五”就业目标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予以重视,列入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精心规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标准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
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标准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培训面向劳动力市场、为就业服务的办学方向。

二、教学和行政管理组织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目标明确。

三、领导班子坚持改革,务实创新,廉洁奉公。领导成员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已实行主任负责制。

四、教师队伍结构合理,专业理论教师均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实行指导教师具有中级工以上水平的应达到80%。

五、专业设置符合市场需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齐备、适用;教材科学、规范;教学、学员档案齐全;能定期组织教研活动和进行教学质量评估。

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训练中心教室应达10个以上,年培训3000人次以上;县和县级以上地区或城市训练中心教室应达到5个以上,年培训在1000人次以上;应有相应的生产实习基地或技能操作场所;实际操作时间应占总学时60%以上。

七、在开展就业前培训的同时,能积极开展转业、转岗培训,年转业、转岗培训人数应占总培训人数的30%以上。

八、教学设备利用率应达到80%以上;学员结业考核合格率在90%以上;参加技能鉴定合格率在8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在85%以上。

九、与职业介绍、失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等项工作紧密联系,运转有效,并能开展职业需求调查和职业指导。

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有偿收费合理,遵守财经制度,经费专户管理,并使用合理。

十一、中心产权明晰,房屋、教学设备、设施未被挤占、挪用、平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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