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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 【发布文号】国资法规发[1996]4号
  • 【发布日期】1996-08-07
  • 【生效日期】1996-08-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年8月7日国资法规发〔19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局内各司室: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和《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国资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 行政处罚法和通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自觉性。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与国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密切相关。各级国资部门的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学习 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要抓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正确地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以推动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抓紧做好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工作。根据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国家局成立规章清理小组,由办公室、法规司牵头,各司室(含评估中心,下同)参加,对现有的规章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对需要修改的规章按照 行政处罚法修改后重新公布; 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制定的规章新设定的行政处罚,必须按 行政处罚法和通知的规定执行;各地方国资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处罚,自1996年10月1日起一律无效;对确实需要的,各地方国资局应抓紧总结经验,依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各级领导干部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高度,切实抓好此项工作,按时完成,不留死角。国家局将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国资部门应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国家局成立行政处罚协调委员会及办公室,与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办公室合署办公,统一指导各司室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各司室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提出处罚意见,一般性的行政处罚,由分管副局长签署,重大的行政处罚,报局协调委员会审查,由分管副局长签署。地方国资部门可参照上述精神,对本级行政执法机构作出具体规定。各级国资部门应高度重视执法队伍建设,把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作为贯彻落实 行政处罚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关键工作来抓,并切实抓出成效。

四、建章建制,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为贯彻落实 行政处罚法和通知,国家局将统一制定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同时,各地方国资局、局内各司室在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时,应严格执行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不得任意增加或者减少有关内容和步骤。
各地方国资局、各司室应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执行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之国家局办公室和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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