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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地不得开发金税工程有关软件及硬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590号
  • 【发布日期】2003-06-03
  • 【生效日期】2003-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地不得开发金税工程有关软件及硬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地不得开发金税工程有关软件及硬件的通知

(国税函[2003]590号)



2003-6-3


近据反映,一些地区目前准备自行研制开发与金税工程二期相关的软件和硬件,比如:增值税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系统。由于金税工程二期的功能涉及到增值税各个征管环节,按照金税工程二期总体设计方案将全部联网运行,各个系统之间联系紧密。特别是增值税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系统,更涉及到IC卡的解锁等安全问题和对防伪税控企业的开票控制问题,安全性要求更为突出。为保证金税工程二期的正常运行,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总局要求:

一、各地不得自行开发与金税工程二期相关的软件和硬件;已经进行研制开发的,应立即停止。

二、严禁各地擅自研制开发增值税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系统;已经进行研制开发的,应立即停止。增值税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系统的研制开发工作将由总局统一组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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