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 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
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
(1983年5月25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3年4月20日(83)浙法研字9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根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在履行上述规定的手续后,助理审判员在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时,应在工作中依法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即可以独任审判,也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也可以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但如果该合议庭成员中另有审判员时,则仍应指定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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