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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1]第115号
  • 【发布日期】1991-04-02
  • 【生效日期】1991-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原则,对所属企业的名称进行了审理,并与我局多次协商,确定了所属企业名称的变更方案。我局同意他们的意见。现将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船总计〔1991〕434号)一文转发你们,请各有关登记主管机关,按方案中确定的企业名称(见该文附件《企业法人名称变更方案》,为有关企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颁布施行后,通过公司清理整顿和重新换照,对企业名称应按照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规范和理顺。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通知企业,凡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均应办理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企业和企业的主管部门也应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修改,主动提出变更申请。
附件: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日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
(船总计(1991)434号)

各地区公司(集团)、七院、各企业、事业单位:
近接北海船厂和广州船舶工业公司报告,就企业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时,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在厂名前冠行政区划和删去“国营”二字。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现将有关企业法人登记中企业名称规范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前应冠以所在行政区划名称,在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现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拟定了所属企业法人名称变更方案(详见附件)。望各企业按方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变更手续,不必再专题请示。

二、江南造船厂等3个企业,在国内外享有较大知名度,经与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洽,可不冠行政区划。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公章、银行帐号所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各企业按“名称变更方案”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后,按规定就地刻制新印章,启用时报船舶总公司备案并通知有关单位。新印章启用时旧印章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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