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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管改造场所 卫生防疫和防寒情况的检察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83)高检3函第7号
  • 【发布日期】1983-10-17
  • 【生效日期】1983-10-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管改造场所 卫生防疫和防寒情况的检察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管改造场所
卫生防疫和防寒情况的检察的通知

(1983年10年17日(83)高检三函第7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随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全面开展,各地监管改造场所关押人员普遍增多,有些地方出现了超饱和关押的情况,由于关押场所卫生条件差、管教人员少,以致有的单位发生痢疾、疥癣、红眼病等传染性疾病,来势快,发病率高,有的干警也被传染上。这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不利,也对社会影响不好。现在冬季又将来临,特别是寒冷地区更需及早采取防寒防冻措施。为了有效防止传染疾病的发生,避免非正常死亡,保证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和教育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检察院应主动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有重点地对监管改造场所的卫生防疫和防寒防冻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做好防病御寒工作;一旦发现传染病,特别是恶性传染病,要迅速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置,并采取果断措施予以隔离,严防蔓延。

二、要督促监管改造场所订立和落实卫生制度,对环境、伙房、监舍定期进行清扫消毒,努力消除食宿场所和人犯被褥衣物的臭虫、虱、蚊、蝇。切实搞好食堂卫生,防止“病从口入”。

三、监管改造场所在经费、房舍和干部力量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地方,检察院一方面应积极报告党委,向有关部门呼吁,促进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要帮助监管改造场所,根据现有条件,尽最大努力把卫生防疫和防寒防冻工作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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