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填票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税收填票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3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新税制和“分税制”实施以后,为了保证各项收入及时、准确地缴入各级国库,必须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填开税票这项基础工作,确保填票质量。现将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开票人员应全面掌握各项收入对应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尤其要掌握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和对应级次。各级税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指导基层征收人员熟悉这方面的规定,经常检查开票执行情况,督促按规定办理,并将这项工作纳入考评范围。
二、税票各栏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不得漏栏,不得简写,字迹要清楚。“预算科目”和“收款国库”栏应填写规范,以便国库据以划解。如企业缴纳增值税,须在“款”填“增值税”“项”填“一般增值税”,“级次”栏全部注明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包括地方各级的分成比例),“收款国库”栏相应填写“总金库”、“分金库”等各级金库。以此类推。
三、无论是固定收入还是共享收入,税务部门按规定填开税收缴款书后,即由国库按日划解,不得采取税务部门定期调库和汇总划解收入的办法。
四、为了确保填票质量,准确划分各项收入,纳税人自行开票的范围应严格控制,由纳税人自行填开税票的,征管人员应事先给予辅导,并在一段时间内加以审核,以免出错。
五、没有宣布废止的老税种,且没有相应预算收入科目的,一律按照“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第五条“关于缴纳以前年度税收的级次、适用科目及缴库问题”的办法填票入库。
六、外资银行等涉外金融企业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及集体性质的金融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预算管理规定,在“预算科目”“款”栏填“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缴入中央金库。税收会计、统计核算,以及与国库对帐也按这个口径办理。
七、缴纳以前年度的工商统一税,按转化以后的税种所适用的预算科目缴库,对应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工商统一税收入,全部缴入“一般增值税”项级科目。工商统一税地方附加仍按原办法缴入地方预算外附加收入。
八“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关于缴纳以前年度税收的级次、适用科目及缴库问题第八款中的“集贸前市场税收”应更正为“集市交易税”。
九、符合规定需要清缴以前年度税收的,按照缴纳以前年度税收适用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的规定,从相应收入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收办理退库。
十、日前检发的“税收缴款书”,即适用于税款征收(包括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也适用于税务部门征管的其它收入。由税务部门自收部门自收汇缴的(包括涉外税收),在征收时,一律开具税收完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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