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 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薪金收入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4]财税外字第14号
  • 【发布日期】1984-01-18
  • 【生效日期】1984-0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 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薪金收入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关于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
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薪金收入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984年1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4>财
税外字第14号通知)

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其作业场所应视为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对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报酬,应当根据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 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居住时间是否九十天的征免税规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