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意见
(1986年6月11日)
一、关于审判法庭的设计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审判法庭的建筑形式要实用、庄严、大方,体现审判场所的特点,要同礼堂、影剧院等建筑有明显区别。建筑标准可适当高于其它一般建筑。
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根据各自的情况,可以和法院办公用房分开单独建设,但不应相距太远,以致影响工作;也可以和法院办公用房合并起来,统一设计建造。无论采用哪一种形式,都必须符合对审判法庭的规模和配套设施的要求,都必须考虑法院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注意确保审判工作的安全,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关于审判法庭的规模和配套设施
(一)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其中包括:
1.一个大法庭,设旁听座位800个左右;
2.一个中法庭,设旁听座位300个左右;
3.四至五个小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30个;
4.配套用房:合议庭会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证人室、物证保管室、外宾接待室、观察室、法警室、当事人候审室(两间)、羁押室(不少于四间)等;
5.附属设施:灯光和扩音控制室、录像设备室、门厅、厕所等。
(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300平方米,其中包括:
1.一个大法庭,设旁听座位600个左右;
2.两个中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80个;
3.八至十二个小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20个;
4.配套用房,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证人室、物证保管室、观察室、法警室、当事人候审室(两间)、羁押室(不少于5间)等;
5.附属设施:灯光和扩音控制室、录像设备室、门厅、厕所等;
(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包括:
1.一个大法庭,设旁听座位300个左右;
2.六至十个小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20个;
3.配套用房: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证人室、物证保管室、法警室、当事人候审室(两间)、羁押室(不少于4间)等;
4.附属设施:灯光和扩音控制室、门厅、厕所等。
(四)京、津、沪三市、计划单列的城市以及对外开放地区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建筑面积和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应高于上述标准。
人口特别稀少的地区,审判法庭的建筑面积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该地区的发展规划,自行确定。
(五)各级专门法院的审判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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