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日两国之间委托 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日两国之间委托
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问题的通知
(1982年10月12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外交部领事司与日本驻华大使馆就中、日两国之间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问题进行商谈后约定:自1982年11月1日起,中、日双方委托对方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由受委托一方依照本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出具送达回证。据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自今年11月1日起,凡需通过外交途径发往日本国的法律文书,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送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时,可不再附送我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由日方受委托的裁判所出具送达回证;日本国委托我方送达的法律文书,则由我国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出具送达回证。请即告知下级人民法院照此办理。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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