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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特定减免税货物事后要求退税 应予收取手续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06-02
  • 【生效日期】1984-06-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特定减免税货物事后要求退税 应予收取手续费的通知

关于特定减免税货物事后要求退税
应予收取手续费的通知

(1984年6月2日)

近几年来,我们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陆续制定并实施了一些特定减免税办法。按照规定,这些准予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在货物进口前向海关办妥减免税手续。但是,目前事先未按规定办妥减免税手续,事后要求退税的情况较多。为了促进有关单位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费,严肃退补税纪律,现决定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对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可予减免税的货物,进口前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或者未将已办的减免税证明在申报货物进口时递交,海关因而予以征税的,可在三个月内持凭有关单证向原征税的海关申请退税。经海关核准后,可予退税,但应交纳人民币五十元的退税手续费。
对于按照《暂行 海关法》第 120条和第 138条的规定办理退税的,不收取手续费。
该项手续费收入的帐务按规费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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