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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配审字[1996]22号
  • 【发布日期】1996-06-25
  • 【生效日期】1996-06-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1996年6月25日证监配审字〔1996〕22号)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深证办字〔1995〕48号)、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度配股方案意见的函》(深投函〔1995〕16号)和《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一九九五年度配股方案的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052万股普通股,其中因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放弃本次配股权,同意你公司仅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360万股。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应在1996年9月1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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