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石油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石油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问题的复函
(劳险字(1988)1号1988年7月13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原石油工业部《关于石油企业退休费用实行按系统统筹的意见》收悉。考虑到石油企业政策性亏损的实际情况和跨地区核算的特点,现将我们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已经参加当地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石油企业,应继续参加,不要退出。对于增加负担多,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照顾。
二、目前尚未参加地方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石油企业,可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石油企业,可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组织统筹,暂不参加地方统筹。
2.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若干市、县的石油企业,在省级劳动部门统一指导下,可参加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组织的统筹,也可由石油管理局(勘探局、会战指挥部)组织统筹。具体形式由省劳动部门商石油管理局(勘探局、会战指挥部)研究确定。
3.不跨市、县的石油企业,应参加所在市、县社会保险机构组织的统筹。
三、石油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费用统筹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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