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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6-11
  • 【生效日期】2001-06-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2001年6月11日建设部工程建设
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8号)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他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
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略)
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B.6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略)
4.1.6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说明〕(略)
6.1.3A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说明〕新增条文。
商住楼一般上部是住宅,下部是商业场所。由于商业场所火灾危险性较大,如果住宅和商店共用楼梯,一旦下部商店发生火灾,就会直接影响住宅内人员的安全疏散。为此,本条做出了相应规定。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说明〕(略)
7.6.4 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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