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申请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申请的批复
(1998年3月3日证监基字〔1998〕5号)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办申请的申报材料收悉。经审核,上述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
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你公司持股55%,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5%,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持股15%,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股15%,注册地在上海市。
三、基金管理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的聘用须经我会审核同意。
四、基金管理公司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开业。
五、你公司及其他发起人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认真做好开业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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