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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06修订)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6年第19号
  • 【发布日期】2006-08-16
  • 【生效日期】2006-08-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06修订)

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06修订)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19号)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饲料产品认证制度,充分发挥认证认可对促进我国饲料质量安全卫生水平提高和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 农业部 2003年第19号公告)有关规定,对2004年4月发布的《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N-001:2004)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1:2006)予以公告。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1.目的和范围

1.1为提高饲料质量安全卫生水平,规范饲料产品认证工作,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保护动物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 农业部 2003年第19号公告),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饲料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证受理、检查和评定的程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1.3本规则适用于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等饲料产品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等饲料添加剂产品(以下统称饲料产品)的认证。

1.4本规则对饲料生产企业应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及产品质量、安全提出了要求,通过对企业现场检查和产品检验等活动,对饲料生产企业持续稳定提供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饲料产品能力及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做出评价。

2.认证机构要求

从事饲料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饲料认证的专业技术能力,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在一年内获得认可机构的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认可。

3.认证人员要求

认证检查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饲料生产、饲料安全及认证检查等方面的教育和工作经历,并通过认证培训机构统一组织的饲料产品认证检查员培训,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4年第61号令)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人员认证机构的执业注册。为了保持认证检查人员专业能力得到持续提高和保持,应当参加指定的专业发展培训活动。

4.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验 + 企业现场检查 + 获证后的跟踪监督检查

5.认证程序

5.1认证的申请

5.2产品抽样检验

5.3企业现场检查

5.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5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6.认证实施

6.1认证的申请

6.1.1认证产品单元划分

6.1.1.1认证产品单元按《饲料产品认证目录》划分。

6.1.1.2同一企业,在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视作不同的认证产品单元;同一产品单元内,若工艺和原料有较大差异,应视作不同的产品单元。

6.1.2受理认证申请时需审核的文件资料

1)认证申请表(书)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件(如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文件及必需的文件清单

5)组织简介(包括企业名称、地理位置、历史沿革、生产的产品、员工的情况、设备设施的状况等)

6)厂区地理位置及厂区平面布局图

7)产品描述和工艺描述(包括饲料和添加剂组份清单、加工过程和成品的质量特性、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及标签、贮存和使用要求、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关键控制点的技术参数等)

8)主要原料供应商清单

9)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

10)近一年内产品经质量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检验报告复印件

11)产品可能销售的国家/地区的声明

12)产品符合产品消费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和产品消费国家/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13)其它

6.2 产品抽样检验

6.2.1 检验样本的获得

检验样本采用抽样的方式获得。抽样人员应为检查组成员或认证机构指派的人员。样本应当从企业成品仓库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6.2.1.1抽样原则

认证产品单元为单一型号时,应从该型号的产品中抽样。

认证产品单元为系列产品时,应先从该系列产品中确定有代表性的产品型号,再从该型号的产品中抽样。

6.2.1.2 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按《饲料产品认证采样方法》。

6.2.1.3 样本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检验完毕且结果无争议后,样本可以处理。其相关资料应归入检验记录档案。

6.2.2 产品检验

6.2.2.1检测机构要求

承担认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获得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资质,并满足GB/T 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技术要求。

检测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6.2.2.2 检验依据

1)应按照《饲料产品认证目录》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

2)禁用/限用药物的抽检应依据农业部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检验;

3)畜禽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畜禽浓缩饲料、畜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水产配合饲料的营养指标的检验,应依据生产认证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国家、行业标准或企业备案标准)进行检验。

6.2.2.3 检验项目

1)《饲料产品认证目录》中规定的项目;

2)禁用/限用药物;

3)营养指标

禁用/限用药物、营养指标的检验,由认证机构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抽检项目。

6.2.2.4 检验方法

按照《饲料产品认证检验方法》及产品标准中的检验方法执行。

变更的、新增的禁用/限用药物的检验方法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2.2.5 检验结果

认证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对检验结果作出判定:

1)按照《饲料产品认证目录》规定的标准;

2)营养指标按照认证产品执行的标准;

3)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6.2.3 利用其他检验结果

如果申请人能就认证产品单元的产品提供满足以下规定的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可以此检验报告作为该产品抽样检验的结果。

1)检验报告由符合6.2.2.1规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

2)检验报告中所示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符合本文件6.2.1.2、6.2.2.2、6.2.2.3和6.2.2.4的规定;

3)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最近6个月内;

4)检验样本由第三方抽取的;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仅在检验项目方面不满足本文件6.2.2.3的规定,认证机构应按本文件规定补充检验缺失的项目,其他项目检验结果可利用上述报告的结果。

6.3企业现场检查

6.3.1 检查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产品一致性检查。

6.3.1.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认证机构应委派检查员按照《饲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认证机构必须遵照审核/检查。

6.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同一产品单元有多种规格型号的,至少应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包装标签上所标明信息应符合GB 10648《饲料标签》的规定;

2)认证产品标示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性能指标,与抽样检验报告应一致;

3)认证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工艺等应与申报资料一致。

当有证据表明认证产品存在或可能存在不一致时,应对该产品抽取样本进行现场见证试验或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样本应从生产线末端或成品仓库合格品中抽取。

6.3.2认证机构对企业的现场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

6.3.3 企业现场检查所需时间

企业现场检查一般在产品抽样检验合格后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与产品抽样检验同时进行。

现场检查时间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的数量确定。

6.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4.1认证机构应对产品抽样检验和企业现场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认证决定。

6.4.2对于合格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准予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的使用应遵守相关法规的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将本机构空白证书样本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对于不合格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书面通知其不能颁证的原因。

6.4.3申请人如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诉。

6.4.4申请人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也可以直接向国家认监委投诉。

6.5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5.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为:质量管理体系跟踪审核+产品一致性跟踪检查+产品监督检验。

6.5.2跟踪检查的频次

一般情况下,跟踪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两次检查间隔不能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确为获证企业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6.5.3质量管理体系跟踪审核

认证机构应按照《饲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企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跟踪审核。

《饲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的1.1,1.2,2.2,2.5,3.4,4.2,4.3,4.4,4.5.1,4.5.2,5.2,5.3,5.4等条款是每次跟踪审核时必查的项目。在证书有效期内,质量管理体系跟踪审核应至少覆盖《饲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的全部要求,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

质量管理体系跟踪审核时间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的数量多少来确定,检查时间应确保检查的有效性。

6.5.4产品一致性跟踪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对认证产品进行一致性跟踪检查。若同一产品单元有多种规格型号的,至少应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包装标签上所标明信息应符合GB10648《饲料标签》的规定;

2)认证产品标示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性能指标,与抽样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应一致;

3)认证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工艺等应与申报资料一致。

当有证据表明认证产品存在或可能存在不一致时,应对该产品抽取样本进行现场见证试验或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样本应从生产线末端或成品仓库合格品中抽取。

6.5.5产品监督检验

每次的产品监督检验应对1/3以上的获证单元进行监督检验,检验样品应具有代表性。证书有效期内,产品监督检验应覆盖所有获证单元。认证机构可以根据产品风险程度适当增加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抽取的样本应按6.2.2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6.5.6利用其他检验结果

按6.2.3执行。

6.5.7认证后的跟踪检查结果的评价

认证后的跟踪检查结果由认证机构进行评价。

评价合格者,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若在跟踪检查时发现不符要求的,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7.认证证书

7.1认证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标志;

2)申请人名称;

3)认证饲料产品名称、规格或者系列名称;

4)饲料产品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场所地址;

5)认证模式;

6)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法规;

7)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8)发证机构和证书编号。

7.2认证证书的保持

7.2.1证书的有效性

饲料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认证机构每年通过跟踪检查来确保饲料产品质量的持续符合性。认证机构对拒绝跟踪检查者,有权撤销其认证证书。

7.2.2认证产品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工艺(含配方)或商标、名称、型号等变更,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抽样检验,如需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7.2.3认证范围的扩展

需要扩展的产品与已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单元时,认证机构应检查扩展的产品与已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验和(或)检查。

如果扩展的产品与已获得认证的产品不为同一单元时,应按初次认证的产品对待。

7.2.4认证条件发生变化时,认证机构应及时通知认证产品的企业,并要求其按照新的条件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有效日期不变。

7.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7.3.1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将暂时停止其使用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3.1.1认证证书持有人未按照规定使用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7.3.1.2认证证书持有人违反认证机构要求的;

7.3.1.3监督检查结果证明生产过程或者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饲料产品认证证书的。

7.3.2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将注销并收回其饲料产品认证证书,通知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7.3.2.1认证适用的标准变更,认证证书持有人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

7.3.2.2饲料产品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持有人未申请复评的;

7.3.2.3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7.3.2.4认证证书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7.3.3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将撤销并收回其饲料产品认证证书,通知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7.3.3.1监督检查结果证明生产过程或者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需要立即撤销饲料产品认证证书的;

7.3.3.2饲料产品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认证证书持有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7.3.3.3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

7.4 认证的复评

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证书持有者可申请复评,复评程序同初次认证。

8.认证标志

8.1认证标志式样

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必须在认证标志下标注认证机构名称和证书编号。

8.2认证标志的使用

认证证书持有人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标注认证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8.3标注方式

认证证书持有人可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最终包装物上标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对证书持有人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9.收费

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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