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 大力开展职业技术培训的联合通知
劳动人事部、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
大力开展职业技术培训的联合通知
(1985年10月5日劳人培(1985)37号
原国家劳动总局和民建中央、全国工商联曾于一九八一年八月共同制定《关于各地劳动服务公司和民建会、工商联密切配合,广开门路,搞活经济,扩大城镇就业的通知》,分别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和民建会、工商联(以下简称两会)。几年来,两会各级地方组织配合各地劳动部门,为发展集体经济,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作出了贡献。有些地方联合举办业余学校、补习学校以及各种专业培训班,培训待业人员和劳动服务公司的职工;有些地方在两会所办的学校中举办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班,开展就业前的定向培训;有些地方两会为劳动部门组织就业训练提供师资。事实表明,各地劳动服务公司和两会配合协作是卓有成效的,对于调动两会成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搞好城镇就业工作是有益的。
民建中发500号全联发字270号)
我国 宪法作出了“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明确规定。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国家对劳动者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五月,中共中央《 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要提倡各单位和部门自办、联办、或与教育部门合办各种职业技术学校”。今年七月,劳动人事部召开了全国职业技术培训工作会议,提出了落实《决定》精神的意见和措施。两会大多数成员长期从事工商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还有些人从事职业教育多年,有比较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两会各地组织在最近几年开展的工商专业培训工作中,也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各地劳动部门和两会要加强协作,充分发挥两会在这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部门和两会组织,要按照中央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精神和要求,加强联系,密切协作,不断扩大职业技术培训的规模。要总结以往协同配合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巩固提高,积极开展工作。
二、各地劳动部门和两会要主动配合工作,积极开展对城镇待业青年的就业训练,因地制宜,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协作办学,为四化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可以办职业技术学校、业余学校;也可以办短期的单科或全科的技术培训班;或办讲座、函授班等。可以由劳动部门委托两会办,也可以由两会和劳动部门合办,还可以由劳动部门、两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和其他社会力量联合举办。要根据“多出人才,出好人才”的精神,进行严格训练,提高培训质量。各地两会要协助劳动部门试行技术岗位证书制度。
三、可在各地劳动服务公司和工商联所办的企业中,选择一些安置待业青年的生产、经营网点,相互配合协作,办成培训实体,实行前店(厂)后校,教学与生产服务经营相结合,学徒培训与就业培训相结合,做到既培训人才,又取得经济效益。
四、两会各级组织要进一步动员成员充分发挥积极性,把经营管理的好经验和生产技术才能,无保留地运用于职业技术培训工作。同时,要鼓励和支持有特长、绝技的两会成员整理编写专题资料或专著,为职业技术培训提供教材,劳动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专人协助编写或审定出版。
五、两会开展的职业技术培训,应遵循“扬长避短,拾遗补缺,稳步前进,讲求实效”的方针。要力求节约,勤俭办学,注意质量。各级劳动部门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帮助。各地劳动部门兴建的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在可能的条件下,要在场地、教学设备等方面为两会举办的就业训练提供方便条件。
六、要提倡有偿培训。收费标准由各地规定。
七、各地劳动部门和两会在开展就业训练工作中,要在教学业务和管理上,互通情报,交流经验。在召开有关的会议时,可相互邀请参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和两会,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共同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协作的意见,有关这方面的工作情况、经验和问题,也请随时报送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和两会中央咨询培训办公室。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