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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质检总局关于为出国(境)人员办理健康证明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国质检卫联[2003]162号
  • 【发布日期】2003-05-30
  • 【生效日期】2003-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质检总局关于为出国(境)人员办理健康证明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为出国(境)人员办理健康证明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03]16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外事办:

当前,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呈全球性传播和蔓延,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SARS发生和流行,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对来自SARS流行区的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入境或申报签证时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有的要求出具健康证明。为保护出入境人员身体健康,防止疾病传播,确保对外交往的正常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我出国人员在境外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现将在“非典”时期出国人员办理无SARS体症健康证明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检验检疫局所属国际旅行保健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并根据目的国(地区)的要求和本人申请办理,对有关出国(境)人员实施SARS健康检查并出具无SARS体症的健康证明(出具健康证明的具体要求视目的国要求而定)。

二、各地检验检疫局所属国际旅行保健中心对出国(境)人员实施SARS健康检查时,必须在出境前3日内进行,要给健康检查者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凡需我出国人员提供无SARS体症健康证明的国家(地区),将由外交部统一在网上公布,网址为:www.fmprc.gov.cn。

四、对其他出具健康证明与此件有冲突的,以此件为准。

五、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对出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健康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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