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黎城县南堡村与平顺县 王曲村因河滩地、树木一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黎城县南堡村与平顺县
王曲村因河滩地、树木一案的批复
(1986年8月28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4月3日晋法民函字(1986)5号《关于黎城县南堡村与平顺县王曲村因河滩地、树木一案的请示报告》已收悉。据你院“报告”称:南堡与王曲两村地处漳河东岸两县接壤处,1959年平顺县在王曲村修建“平淮青年水力发电站”,因修建水库淹没南堡村部分土地和庄稼,引起河滩地纠纷。经原两县县委和公社、大队于1959年和1961年两次调解协商划定界线,各自经管,十年中没有争执。1970年王曲村为了恢复发电站,与南堡村协商开渠引水,双方未达成协议。王曲村否认1959年协议所划定之界限,抢收南堡村种的庄稼,强种土地,砍伐树木,再次发生纠纷。原晋东南地委批转地区中级法院处理。经地区中院两次处理,王曲村仍不服而上诉你院。
我们研究认为:该案原系两县、村边界纠纷,属行政案件,已经当地政府多次处理和地区中院两次判决。根据国务院980年5月23日国发(1980)135号文件和1981年5月30日国发(1981)92号“通知”之精神,你院应予受理。在审理该案时,要对原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理进行审查,原行政处理符合政策法律的,应予维护;与法不合、需要变更,应与行政部门再行协商,争取党、政部门的支持和协助,并共同做好两村干部、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尽可能调解解决,促使两村搞好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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