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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 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 【发布日期】2003-04-16
  • 【生效日期】2003-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 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
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赣检发研字[20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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