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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水路甲板货物运输规定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1-09-16
  • 【生效日期】1981-09-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水路甲板货物运输规定

水路甲板货物运输规定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六日交通部颁发)

第一条 为确保水路甲板货物运输的安全质量,明确准许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范围,健全甲板货物运输制度,针对甲板货物运输的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地分清责任界限,特制订本规定,作为《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七章“特种运输”的一项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甲板货物,系指在船舶露天甲板、船楼甲板及通道等没有固定遮蔽部位所装载的货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沿海水域以及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的货物运输。

第四条 承运人配装甲板货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按照货物本身的属性、规格,必须配装在甲板上。如有生动、植物(性畜、蜜蜂、鱼苗、树苗、海带苗、盆景、花卉等等);货物尺码大于船舶舱口或不适合在舱内积载的笨重长大货物等。
二、 按照习惯作法,可以配装在甲板上的不怕湿、 不怕晒、 不怕冻的货物。如木材、毛竹、集装箱、钢材等等。
三、 经承、托运双方协议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
按照上述第三项规定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发货人需经起运港和承运船舶取得一致意见,并由发货人在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同意配装甲板”字样后,起运港才能承运。
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起运港应在运单上加盖“甲板货物”戳记。

第五条 为单件甲板货物进行特殊捆绑加固所需用的材料(如捆绑索具、衬垫、焊接支架、支撑等)由发货人提供。卸船时由到达港随同货物交给收货人。
为单件甲板货物进行特殊捆绑加固及到达后的拆除工作,由承运船舶负责,托运人应承担所发生的工时费用。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甲板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损坏,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一、 违反第四条规定,将不符合甲板货物配装条件的货物擅自装载在甲板上;
二、 由于承运人过失发生的责任事故。
除此以外,承运人均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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