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颁发《水运工程综合预算定额》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颁发《水运工程综合预算定额》的通知
((87)交基字238号1987年4月14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概预算管理,实行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特制订《水运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作为我部编制水运工程(航务建筑工程部分)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开始使用。我部一九七九年以交水基字159号文颁发的《水运工程预算定额》和一九八0年以交基字691号文颁发的《水运工程概算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现就使用该定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以前审定的工程概算、预算以及签订的合同均不作调整。
2.《水运工程综合预算定额》是根据当前各施工单位合理的施工组织和经济合理的施工工艺制订的,使用时不得因施工中采用的工艺与定额不符或施工船机规格与定额有出入等原因而自行补充或修改定额。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可以由概预算编制单位编制补充定额,随同概预算文件一并送审。
3.请各单位将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部,并抄送水运工程定额站。
《水运工程综合预算定额》由水运工程定额站出版发行,订购办法由水运工程定额站另行通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