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 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
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21日国税发〔199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和发展国家福利事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规定,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1996年、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已执行到期。现就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1999年度各地已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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